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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子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会费收支管理,促进学会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学会章程和会员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学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依据章程收取的款额。收取会费工作是增强会员的学会意识、解决学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三条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是支持学会工作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为:个人会员300/年、会员单位5000/年,理事单位10000/年,常务理事单位15000/年,副理事长单位20000/年,理事长单位50000/年。因单位经济效益等原因,按上述标准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可酌情降低缴纳标准。

第五条  单位会员应在每年713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20天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缴纳会费,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缓缴或免缴。

第七条  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费应当全部用于服务会员单位及所开展的各项工作,推动事业发展。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1. 服务会员单位,组织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

2. 支付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及“五险一金”等;

3. 学会秘书处日常运行支出;

4. 组织开展科普性活动;

5. 加强秘书处条件与能力建设;

6. 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先进;

7. 符合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遵循财务规定和会计准则,严格控制开支,重大开支应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准将与省电子学会无关的业务列为会费支出;不准违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截留会费,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用会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按照省级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要求,每年应进行学会财务审计,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接受会员单位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届中需要修订的,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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