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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子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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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人:江苏省电子学会| 发布时间:2016-03-23 | 来源:江苏省电子学会 | 浏览次数:

江苏省电子学会章程

(江苏省电子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电子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Jiangsu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英文缩写为JSIE。

第二条 江苏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团,是推动我省电子信息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倡导“团结、创新、求实、奉献”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服务江苏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务。

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协,并接受中国电子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挂靠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条 学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邮编:2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

(四)编辑出版电子信息科技书刊;

(五)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展览;

(六)研究和推荐电子信息科技标准;

(七)接受委托评审电子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审定和评估电子信息科技成果;

(八)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培养、发现和举荐人才;

(九)依法兴办科技实体;

(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 学会的会员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团体或个人从事的专业或业务与电子信息相关,在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影响。团体会员代表应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学会办事机构上报中国电子学会注册登记,发给中国电子学会会员证; 团体会员由学会办事机构发给江苏省电子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单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服务;

(四)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自主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无故不履行学会章程与决议、损害学会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拒不参加学会活动、拒不完成学会交办任务达半年以上,或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视情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由学会办事机构书面告知会员;予以除名的,向社会公示退会信息,其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支或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学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的,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的,候选人等额选举得票数须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学会正式会员;

(二)具有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副处级以上技术管理职务,在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有服务意识、奉献意识,愿意为学会发展提供可能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应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的,应书面通知学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应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决算、预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票数须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一)至(六)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学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学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学会行使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其监督检查。

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理事会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2 日江苏省电子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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